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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忠勇诈骗案)_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李忠勇,男,1984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7231984********,汉族,文化程度专科,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幢**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1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忠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

1、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李忠勇利用担任武义顺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销售的职务,谎称客户需要购买奥迪A4车,虚构了向温州红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车辆的事实,要求武义顺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打款人民币12万元至赵某某银行账户,李忠勇骗取钱款后用于归还债务,事发后分别于2019年4月19日、7月2日共归还公司5.6万元购车款,剩余6.4万元购车款未归还。

2、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忠勇利用担任武义顺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销售的职务,谎称客户钱某某需要购买别克GL8商务车,虚构了向温州红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车辆的事实,在其打款5000元定金后,要求武义顺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打款人民币28万元至其指定的周某某银行账户。

3、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忠勇利用担任武义顺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汽车销售的职务,谎称客户蒋某某需要购买大众迈腾汽车,虚构了向温州红旭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车辆的事实,在其打款5000元定金后,要求武义顺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打款人民币14.08万元至其指定的周某某银行账户。

(二)诈骗

1、2019年9月6日至11日,被告人李忠勇以帮钱某某、薛某某夫妇购买别克GL8商务车为由,骗取钱某某、薛某某夫妇购车款共计人民币37.5万元,后用于归还债务。

2、2019年9月11日至16日,被告人李忠勇以帮刘某甲购买宝马7系轿车为由,骗取刘某甲购车款共计人民币22.31万元,后用于归还债务。事发后于2019年10月14日归还5万元购车款,剩余17.31万元至今未归还。另李忠勇联系金华金天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业务员郑某某给刘某甲办理汽车按揭贷款,指使公司财务将46万元贷款汇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用于归还债务。

3、2019年11月5日至7日,被告人李忠勇以帮何某某购买大众高尔夫轿车为由,骗取何某某购车款共计人民币14.9万元,后用于归还债务,事发后李忠勇于2019年12月17日归还2万元购车款,剩余12.9万元未归还。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李忠勇在武义县北岭雅苑小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销售合同等;

2.证人鲍某某、刘某乙、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刘某甲、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忠勇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忠勇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小燕

2020年5月28

附:

    1.被告人李忠勇现羁押于武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辩护人,浙江如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光,联系电话135********,浙江中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赖星铭,联系电话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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