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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21979********族,农民,小学文化云南省蒙自市人,蒙自市****村民委员会**号。2005年7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蒙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9月9日刑满释放。20191129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2月25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蒙自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经一绰号为“四川”的男子(另案处理)介绍毒品买家,于2019年7月10日16 时许与毒品买家在蒙自市新安所镇农村信用社门口处见面,查验买家的毒资。后被告人李某某与“四川”去取毒品,在“四川”接应买家时将毒品藏匿于蒙自市**镇**村民委员会**号(以下简称**号)后石榴地里的一座坟墓上。16 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号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某某位于蒙自市**镇**村民委员会**号的家中卧室内查获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公安人员从抓获地点至被告人李某某家沿途搜寻时,在**号后石榴地里的一座坟墓上查获被告人李某某藏匿的用白色编织袋盛装的红绿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和鉴定: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查获的白色块状毒品可疑物净重0.2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在石榴地的坟墓上查获的红绿色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净重329.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毒品检验鉴定意见书、手印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4.毒品称量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毒品取样笔录等及照片;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329.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蒙自市看守所;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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