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84********,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住龙岩市连城县**镇**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住晋江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2被告人于2019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留春,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厨师,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住玉溪市澄江县**镇**村**号。被告人廖留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21988********,汉族,本科文化,打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住玉溪市澄江县**镇**村**号。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3-4被告人均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廖留春、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5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2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9月间,他人冒充被害人的老板、公司客户等身份,以公司需要退还客户保证金为由,骗得被害人胡某某、孙某某的信任,从而往他人提供的银行卡账户中汇款,遭受损失。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廖留春、廖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赃款,其中李某某、黄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7.5万元;廖留春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廖某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害人胡某某系高某县第二机油泵制造有限公司的会计。
2019年5月31日,他人分别冒充胡某某的老板、公司客户,以公司需要退还客户保证金为由,骗得被害人胡某某的信任,从而骗取胡某某操作公司账户向“曹某某”(622848196843056****)的银行账户内合计汇款人民币40万元。
当日,他人通过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某的居中介绍、联系,将上述钱款全部转移至“王某某”(623058000022742****)的银行账户内。
后上述钱款中的15万元转移至被告人廖留春持有的“谢某某”(623052192000687****)的银行账户内。被告人廖留春将上述钱款全部取出,其中被告人廖某某参与开车接送廖留春取款人民币4万元。
2.被害人孙某某系北京福寿医疗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会计。2019年7月19 日,他人分别冒充孙某某的老板、公司客户,以公司需要退还客户保证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孙某某的信任,从而骗取孙某某操作公司账户向“万某某”(622848109948160****)的银行账户内合计汇款人民币47.5万元。
当日,他人通过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黄某某的居中介绍、联系,将上述钱款全部转移至“王某某”(623058000022742****)的银行账户内。后上述钱款被全部取出。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廖留春、廖某某被抓获归案;8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9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银行卡、手机等物证;
2.银行交易明细、各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廖留春和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廖留春和廖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赃款,其中李某某、黄某某、廖留春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廖留春和廖某某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中平
检察官助理:柏天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廖留春和廖某某均羁押于高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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