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71********,汉族,小学肄业,无业,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号。因吸毒,于2015年7月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6年9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20年10月1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10月1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5月24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3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0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武冈市**乡**村**组家中的二楼卧室容留杨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2.2020 年10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武冈市**乡**村**组家中的二楼卧室里容留杨某某、“长毛”等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武冈市**乡**村**组家中的二楼卧室里容留陈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经现场检测,被告人李某某与吸毒人员杨某某、陈某某的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麻古)均呈阳性。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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