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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建省仙游县**街道**路**号**梯**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人民币,下同),于2015年7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赌博于2013年1月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曾因诈骗于2013年12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曾因赌博于2016年6月2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曾因赌博于2017年4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曾因赌博于2018年6月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曾因赌博于2019年5月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党校路36号4号楼附近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绿源”牌电动车,并以260元价格卖给一个收废品的人。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340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7日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被害人陈述:张某某陈述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5.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3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一南

检察官助理:佘成鹏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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