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志皓(曾用名李志超),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3041992********,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村**街**号院**号,现无固定住址。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盗窃,于2016年10月18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逮捕。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6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志皓来到东营市东营区西城万达广场东门附近,将刘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英克莱”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19年9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李志皓来到东营市东营区西城万达广场2号门附近,将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美团“澳柯玛”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76元。
3、2019年9月27日11时15分许,被告人李志皓来到东营市东营区西城万达广场3号门附近,将马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美团“月亮花”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250元。
4、2019年9月27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李志皓来到东营市东营区西城万达广场3号门附近,将李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美团“大力神”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324元。
5、2019年9月28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李志皓来到东营市东营区万达广场3号门附近,将知美**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美团“澳柯玛”牌电动自行车偷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25元。
6、2019年10月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志皓来到东营市东营区万达金街与北一路路口附近,将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美团“金箭”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7、2019年 10月9日12时15分许,被告人李志皓来到东营市东营区盛世龙城东赵小高层南楼中单元门口,将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美团“金箭”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25元。
8、2019年10月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志皓来到东营市东营区燕山路“红昇烧烤”店附近,将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美团“澳柯玛”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10元。
9、2019年10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李志皓来到东营市东营区万达广场甲级写字楼东侧,将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美团“月亮花”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10元。
10、2019年10月10日20时35分许,被告人李志皓来到东营市人民医院住院部东门附近,将刘某乙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黄色美团“金箭”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56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丽
附:
1.被告人李志皓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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