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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莆田市仙游县,现住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曾因赌博,分别于2015年5月2日、2017年5月19日、2018年4月9日分别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款人民币500元、罚款人民币3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0月18日至11月16日、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0月6日至10月20日、自2018年12月17日至12月31日、自2019年3月1日至3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在上塘办厂、无人机芯片研发、比赛、在商会交押金等虚构的投资项目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林某乙共计人民币4992050元。并将大部分的款项用于赌博、租豪车、保养情妇等高档消费。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仙游县鲤南镇城南西路309号仙游县华侨大酒店8601房间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

2.书证: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提取的农村信用合作社银行卡、福建省农商行银行卡的转账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张某甲、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林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检查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婷

检察官助理:林佳鸣

2019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四册。

3.随案移送光盘十张、手机三部、日记本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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