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通检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系通河县**镇**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通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通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通河县**乡**村村民孙某甲(另案处理)用伪造的李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通河县**乡**村村民程某甲处以抵押借款形式,诈骗人民币1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2014年12月9日,通河县**乡**村村民孙某甲伙同村民刘某某(在逃),用伪造的刘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通河县**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诈骗**小额贷款公司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时任**乡**,在明知刘某某名下没有耕地的情况下为孙某甲、刘某某在贷款承诺书、委托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申请书上盖章签字,证实刘某某耕地真实有效。
3、2015年5月19日,孙某甲用伪造的其本人和其父亲孙某乙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通河县**小额贷款公司抵押贷款,诈骗**小额贷款公司2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孙某乙名下没有耕地,孙某甲耕地已经流转给李某某妻子杨某某名下的情况下为孙某甲在贷款承诺书、委托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贷款申请书上盖章签字,证实孙某甲和孙某乙耕地真实有效。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参与诈骗人民币4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虚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
2、证人卢某某、高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剑斌
检察官助理:孙思博
2020年7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通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