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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5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行至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从化大道荔枝花园红绿灯路口附近,民警欧某某和辅警黎某某上前劝导,被告人李某某不但言语辱骂执法人员,而且用头撞击民警胸口和用脚踢打民警欧某某,并在被控制后继续对民警吐口水。

2019年10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到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李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永仙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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