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李志强,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太和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3日至4月3日、自2020年5月18日至6月18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18日、自2020年7月19日至8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志强多次贩卖毒品给刘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4日晚上,被告人李志强贩卖2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刘某某。
2.2019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李志强贩卖200元毒品冰毒给张某某。
3.2019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李志强贩卖200元毒品冰毒和麻古给刘某某。
4.2019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志强贩卖300元毒品冰毒给张某某。
5.2019年10月25日中午,被告人李志强在桂阳县**酒店贩卖毒品给邹某某时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毒品疑似物白色晶体19包共计7.47g(净重),红色药丸3包净重共计0.59g(净重)。
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毒品疑似物等物证;2.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李志强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成分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称重、取样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辉
检察官助理:李敏僖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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