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辉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志学(化名李杨、李子、小李),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10916913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平原镇朱召村。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1日被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6日被武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获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和原判刑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7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乡市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志学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李志学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志学,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早上6、7点钟,被告人李志学在卫辉市**镇**村地头,盗窃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黑色五羊牌踏板摩托车。
2019年9月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志学伙同他人骑前一天在卫辉市盗窃的黑色五羊摩托车,来到辉县市**镇**村通往**村的大路边,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绿色力之星电动三轮车盗走。而后一人骑摩托车、一人骑电动三轮车,向获嘉方向逃跑。逃至获嘉县**乡**村附近时,因形迹可疑,李志学被巡逻民警追上后抓获,其同伙逃走。被盗电动三轮车和摩托车被当场查获,追退被害人。经价格认定,该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3692元,被盗摩托车价格为1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照片、作案使用的口罩、手套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等;
3.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志学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志学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辉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莹辉
检察官助理:宋二强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志学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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