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三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国尔”),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县**乡,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社区**幢**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经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7日被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侦查终结,由广安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王某某、被害人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8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徐某某(已判刑)等人商量到被害人梅某甲住所抢劫。1999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徐某某、杨某某(已判刑)、辛某某(已判刑)、熊某某(另案处理)五人集合去梅某甲住所抢劫。当日下午4时许,杨某某、辛某某、熊某某到麻柳湾找到徐某某,后徐某某回家拿了1把西瓜刀,2把东洋刀和1把小刀。四人一起从广安乘车到代市镇与李某某会合。随后,一起吃完晚饭,乘坐三轮车从代市镇到梭罗河边码头,并坐船过河到达白马乡境内,餐费、车船费等费用均由李某某支付。到达白马乡后,由李某某带路,五人步行前往白马乡保竺村1组村民梅某甲住所。其间,李某某返回其位于**乡**村**组**号的老家拿了手电筒和胶布。当晚8时许,五人到达梅某甲住所,李某某将胶布交给徐某某,并在屋外望风。徐某某、杨某某、熊某某、辛某某四人分别持刀和胶布从正大门(未关)进入梅家。杨某某持西瓜刀首先冲进梅某甲家,将刀架在梅某甲颈部威胁其拿钱,徐某某、杨某某、辛某某等人对梅某甲进行殴打。徐某某及其同伙持刀朝梅某甲的腿部刺了四刀,杨某某用西瓜刀划伤黄某某手掌,辛某某将梅某甲儿子梅某乙捆在桌边并用胶布将其封嘴,后徐某某、辛某某押着黄某某在家中翻找钱财,共劫取财物120余元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梅某甲因被他人用宽大单刃刺器刺断左股静脉出血,死于失血性休克;被害人黄某某右额部、右大腿近膝部等多处受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1999年4月19日批捕在逃,潜逃期间,化名孟某某在云南生活。孟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31982********,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社区**幢**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西瓜刀一把等;2.书证: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等28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梅某丙、梅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刑事技术鉴定书、DNA鉴定文书等;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辨认现场录音录像、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犯徐某某、杨某某、辛某某、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入他人住宅,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世华
检察官助理:罗 佳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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