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7日上午,在赤峰市红山区铁路医院门口西侧, 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王派”牌电动车偷走。经赤峰市红山区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05元。
2、2019年10月16日下午,在赤峰市红山区铁路医院门口西侧,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白色“金箭”牌电动车偷走。经赤峰市红山区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 值人民币900元。
3、2019年10月19日上午,在赤峰市红山区铁路医院南门西 侧,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白色“王派”牌电动车偷走。经赤峰市红山区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 人民币1540元。
4、2019年10月21日上午,在赤峰市红山区铁路医院门口东侧,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雅迪”牌电动车偷走。经赤峰市红山区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 民币825元。
5、2019年10月24日上午,在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电脑商城东门,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绿色“台铃”牌电动车偷走。经赤峰市红山区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 值人民币1595元。
6、2019年10月29日上午,在赤峰市红山区赤峰宾馆门口北侧,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绿源”牌电动车偷走。经赤峰市红山区价格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 人民币1265元。
上述被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7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抓捕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前科说明、释放证明及刑事判决书;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蔡某某、杜某某、姜某某、孟某某、高某某、范某某陈述;4、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830元,数额较大,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且具有累犯、坦白、同时认罪认罚,且签订了具结书,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卢宏然
助理检察员:贾文娟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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