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冒用广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名义,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商务旅行服务协议》。2019年2月1日起,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公司提供的**公司专属商旅账户帮他人订机票,并将机票费占为己有。至2019年3月20日,**公司发现异常停止上述账号,李某某共诈骗**公司3255316.2元人民币。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冒用广州市**公司名义,与深圳市**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商务旅行服务协议》。2019年3月27日起,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运营**公司提供的订票平台账号帮他人订机票,并将机票费占为己有。2019年4月12日,**公司发现被骗,将订票平台账号封停。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上述方法诈骗了**公司2074386元人民币。至2019年7月12日,李某某共退赔349000元人民币给**公司。
2019年7月14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路**号**栋**房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账单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的证言;
3.被害公司代表于某某、黄某某、汪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秋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3.本案卷宗共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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