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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12827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08年5月21日因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8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本市白某某**村**局**工地,盗得该工地内450型贝蕾花架24个,后在携赃逃跑途中被人赃并获。经认定,上述贝蕾花架价值人民币3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贝蕾花架等;

2.书证: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现场照片等;

3.证人证言:穆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单位代表人陈述: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豪

 检察官助理 陈泽娜

2020年9月25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资料4张。

3.缴获的贝蕾花架一批,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发还被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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