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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王某月集资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9〕62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5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2195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州**养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2018年10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经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月,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3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广州**养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区**社区**委**组。2018年11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王某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成立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成立广州**养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述两公司的人员架构相同,法定代表人均为被告人李某。

2016年8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彼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街**村第**村民小组**园之一的广州**养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内,伙同被告人王某月、同案人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前期投资,以**公司名义对外宣传发布“**养老养生投资项目”。其中,被告人李某负责提供场地、产品和前期资金,王某月负责召开宣传会及具体项目的实施,同案人杨某某负责平台开发与维护。枫叶公司通过召开宣讲会、口口相传、微信等形式发展会员购买保健品并承诺限期返利的方式进行宣传,且虚构该公司有养老院、保健馆等盈利性项目,采用购买产品产生利润分红大量发展会员,人民币2200元购买一套保健产品,15周内全部返利并分红(其中1-5周每周返450积分,6-15周每周返1500积分,总计返3750积分,1积分可兑换1元人民币,提现须扣5%手续费)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投资该项目。2016年11月,该公司的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会员的返利,被告人李某、王某月、同案人杨某某均从公司逃匿。

根据司法会计鉴定,从2016年8月至11月间,**公司向尤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傅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吸收投资共计人民币21239649元,除已返还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554571元外,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达8685078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20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岐东新村抓获被告人李某;2018年11月9日,公安民警在北京站东街轻联富润饭店内抓获被告人王某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尤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王某月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月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瑜

2019年4月21日

附:

    1.李某、王某月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3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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