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辉,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2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乡**村**号。2017年11月14日因寻衅滋事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月17日因盗窃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6月24日因盗窃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9月6日因盗窃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3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李某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辉去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六坊花园门口,盗去被害人朱某某黑色摩托车车尾箱内的一盒车厘子。
2018年6月24日许,被告人李某辉去到中山市古镇镇六坊村成发公寓一楼,盗去被害人聂某某放在吧台的一台华为手机。
2018年9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辉去到中山市古镇镇冈东村文溪里巷门口,盗窃被害人丘某某停放在该处三轮电动车,后被执勤人员人赃并获。
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某辉去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礼东安记狗肉店旁废弃猪场内,盗去被害人陈某某的养猪工具及小车备胎。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辉去到中山市古镇镇镇冈南村百佳公司门口停车场(外海桥底),盗窃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撬锁过程中被执勤人员人赃并获。
2019年2月2日5时47分,被告人李某辉去到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东区市场24号档口,盗去被害人王某某放在该档口的现金292.1元及鸡蛋6.5斤(经鉴定价值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辉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辉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辉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辉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幅度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附:
1.被告人李某辉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破案后,已缴回被盗的现金292.1元及鸡蛋6斤、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详见扣押、证据保全及发还清单)。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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