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592号
被告人李某贵,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广州市钦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6年4月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8月2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贵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贵在安岳县努力乡与重庆市吴家镇交界的“羊儿桥”处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吸食。
2.2019年5、6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贵在努力乡罗坤村黄桷树下面的预制板下的空隙处将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吸食。
3.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贵在努力乡信用社楼下将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陈某某吸食。
4. 2019年7 月8 日,被告人李某贵在安岳县**乡**村**组刘某某养殖虾子的租住房屋内将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在李某贵、刘某某等人准备吸食时被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李某贵逃跑。公安民警在刘某某的出租屋内查获6包净重9.4克的不明晶体和1包净重0.95克的红色不明片剂,经鉴定,该不明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片剂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李某贵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从被告人李某贵的身上检查出4包净重1.21克的不明晶体,经鉴定,该不明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刘某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3.李某贵的供述与辩解;4.理化检验报告;5.检查笔录、称量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贵多次贩卖少量毒品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贵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瑜聪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贵被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269页、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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