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李某财,绰号辰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2000********,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住三台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9月2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20年10月2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某财因生活窘迫,到三台县北坝镇北塔路丽枫酒店凯悦厅内,趁大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刘某某暂存于凯悦厅大门左侧附近的两件(共12瓶)沱牌白酒盗走。后被告人李某财乘坐周某某驾驶的的川B7****号出租车逃离现场。并将盗窃所得两件沱牌白酒中的一件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另一件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卖给了三台县潼川镇老西街志达二手物品回收店的黄某某。共得赃款人民币150元。经三台县发展改革局认定,被盗沱牌白酒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2520.00元(大写:贰仟伍佰贰拾元整)。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财对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财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三台县发展和改革局三发认定(2020)1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光碟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财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李某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丽华
检察官助理:刘 阳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财现羁押于三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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