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974号
被告人李某新,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新在南昌动物园门口向吸毒人员孙某某出售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800元毒资。
2、2020年8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新在南昌动物园门口贩卖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给孙某某,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900元毒资。
3、2020年7月19日19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新在南昌市新建区莱卡小镇小区门口向张某某(另案处理)贩卖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1700元毒资。
4、2020年7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新在南昌市新建区莱卡小镇小区门口向张某某贩卖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1600元毒资。
5、2020年7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新在南昌市新建区莱卡小镇小区门口向张某某贩卖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毒资1750元。
2020年8月11日,公安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小区**栋**单元**室抓获被告人李某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基站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新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新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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