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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忠盗窃案)_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李某忠,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委**组。2015年9月24日因盗窃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4月8日因盗窃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3月7日因盗窃被克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忠进入龙江镇八道街**店,将被害人张某某(男,40岁)放在吧台的钱包打开,将包内的4100元人民币拿走。案发后李某忠将2642元赃款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忠于2020年8月2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清单;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忠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忠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被告人李某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洪滨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忠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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