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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志盗窃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二部刑诉〔2020〕Z43号

被告人李某志,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50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镇**村**号之**,2018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8日因本案被开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梁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志与同案人罗某某、谭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开平市**镇**墟一超市门口密谋到台山市盗窃摩托车,同年12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志伙同罗某某、谭某某,在开平市**镇**村准备好剪刀等工具后,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到台山市**镇**楼一楼后门口、正门口、**中学公交站北面路边小卖部后面窗底墙边等处,以暴力开锁的手段,将被害人许某甲1辆价值40元的粤J*****号力帆牌LF125/5型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害人许某乙1辆价值4600元的粤J*****号铃木牌EN125-3F型黑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被害人陈某甲1辆价值40元的粤J*****号田达牌TD125型红色男装摩托车盗走。2020年4月7日,民警在开平市**镇抓获被告人李某志,缴获上述田达牌摩托车1辆,抓获同案人谭某某,缴获上述铃木牌黑色摩托车1辆、铃木牌红色摩托车1辆,赃物发还被害人许某乙、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相关书证;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甲、许某乙、陈某甲的陈述;

5.同案人罗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6.被告人李某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7.价格认定结论书、检验报告;

8.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志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志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志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立斌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志现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听取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告知书》4份。

4.iphone6手机1台暂由开平市公安局保管,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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