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李某平,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渝北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镇**路**号附**号。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平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同年5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平原系重庆市渝中区“鬼包子”店员工,其因工资等事宜和该店人员发生纠纷后离职,一直伺机进行报复。2020年2月21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李某平饮酒后窜至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号的“**包子”解放碑旗舰店,将店内用于蒸包子的电蒸灶开关打开后任由蒸锅干烧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李某平又窜至位于渝中区日月光广场附近30度街吧内的“**包子”重庆总店,将店内蒸包子的燃气灶点燃后任由蒸锅干烧后逃离现场。同日22时许,位于渝中区八一路**号的“**包子”解放碑旗舰店内因电蒸灶干烧引燃竹制蒸笼后燃起明火,被群众发现后通知八一广场保安,后被保安扑灭。期间,八一广场保安将起火情况通知“**包子”店员工,该店员工赶至八一路现场处置后又派人前往重庆总店内查看,及时将该店内燃气灶明火关掉,避免了火情发生。
另查明,案发时“**包子”解放碑旗舰店和重庆总店内外均有大量竹木制品、塑料制品、天然气管道等易燃、易爆物品,且附近建筑物密集并处于市区居住、商业中心,一旦起火后果不堪设想。
群众报警后,公安机关通过作案现场监控锁定李某平系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后于同年2月24日在本市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太极药房门口将其捉获归案。被告人李某平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舒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平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作案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平为泄愤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平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九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瑞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平现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