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桃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双,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9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雅居**号楼**单元**室。2015年1月8月,李某双因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拘留15日,1月21日提前解除拘留。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3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双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5月29 日23 时许,刁建中(另案处理)欲前往哈尔滨市找李益东(另案处理)购买冰毒运至七台河币,并提出让王爽(另案处理)陪其一同前往哈尔滨市。刁建中在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海天小区的家中电话联系李益东购买毒品时,被告人李某双和王爽均在场。刁建中借用李某双的一辆白色本田艾力申商务车,李某双明知道刁建中欲去哈尔滨购买毒品,仍为其提供车辆。刁建中又找来驾驶车辆的王建国(另案处理)。当晚王建国驾驶李某双提供的车辆载着刁建中、王爽前往哈尔滨市。5月30日6时许,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李益东家中,刁建中以60000元的价格在李益东手中购买冰毒100克。其中李益东、刁建中、王爽共同吸食约I克冰毒,李益东又从中留下约4克冰毒,其余冰毒被刁建中带走。5月30日上午,刁建中、王爽、王建国开车返回,行至勃利县双河收费站时,换刁建中驾驶。王建国在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路边下车,刁建中驾车行至北岸新城小区内时,被桃山分局侦查员抓获,当场缴获冰毒疑似物94.43克,后经鉴定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
经侦查,2019 年8 月2 日12 时许,七台河市公安局桃山分局侦查员在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滨尚雅居小区1号楼楼下,将被告人李某双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双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同案犯刁建中、王爽等人的供述;
3.被告人李某双的供述与辩解
4.七台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毒品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称重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双涉嫌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双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宏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双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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