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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2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65********,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房,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2004年5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07年11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9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处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将1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售卖给关某某(另案处理),后关某某将上述购得毒品售卖给购毒人员张某某,交易完成后关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从购毒人员张某某处缴获1小包净重为0.08克的白色固体物(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9年8月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其住处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将1小包净重为0.09克的白色固体物(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售卖给购毒人员谭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公安人员另从被告人李某某处缴获8小包总净重为0.45克的白色固体物(经鉴定,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毒资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笔录。

6、辨认笔录。

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晓吟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视频卷1册(内有光盘8张)。

3、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54克、作案工具OPPO牌手机1台、锡纸9张、封口袋1个,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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