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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02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镇**街道**号。因犯绑架罪,于2010年9月27日被南昌市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由南昌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初的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新建区西山镇320国道旁,将3箱共计300瓶(60ml/瓶)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卖给乐某某,并收取乐某某人民币51000元。

 2.2020年7月初的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南昌县新洪城大市场附近,将2箱共计200瓶(60ml/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卖给乐某某,并收取乐某某人民币34000元。

3.2020年7月11日,乐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后,为了协助抓捕被告人李某某,故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购买5件共计500瓶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并约定在南昌县新洪城大市场附近交易。当日,李某某驾车携带磷酸可待因糖浆到达约定位置,在准备交易时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在其车上现场查获5件共计500瓶(60ml/瓶)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李某某车上查获的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含有可待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说明、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2.证人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书;

5.乐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向他人多次贩卖可待因类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华

检察官助理:陈敏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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