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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彬彬盗窃案)_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李彬彬,,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身份证号码3412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庄**村**号。被告人李彬彬曾因犯盗窃罪,于 2010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17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4月28日释放。被告人李彬彬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彬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彬彬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李彬彬至南京市秦淮区**巷**号,翻窗进入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江苏分院,窃得被害人陈某甲的微软牌Surface pro7型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8460元)及该院的联想牌Think Pad E480型电脑二部(共计价值人民币3200元)、二手笔记本电脑一部。后被告人李彬彬将上述联想牌Think Pad E480型电脑二部和二手笔记本电脑一部丢弃,将微软牌Surface pro7型电脑一部销赃得款人民币2500元。

二、2020年5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李彬彬至南京市秦淮区**营**号工地会议室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的戴尔牌Alienware Area-5lm型电脑一部(价值人民币26320元),后被告人李彬彬将该电脑销赃得款人民币5000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李彬彬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微软牌Surface pro7型电脑一部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彬彬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彬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彬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彬彬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彬彬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曲  伟

检察官助理:范慧媛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彬彬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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