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380号
被告人李彬,曾用名:李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嘉园**座**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委)。2018年7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91********,汉族,小学文化,曾系哈尔滨**租车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双城区**大街**号**公司**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双城区**陵镇**村**委**组)。2008年10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彬、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7日、3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2月8日、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事实
2018年7月1日被告人李彬与被告人张某某经共谋,安排李彬女友张某某(另案处理)用其曾用名王某甲从哈尔滨**租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租赁一台车牌号为黑A****8白色捷豹轿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万元)。李彬编造王某甲与捷豹车主李某乙的借条及抵押协议后,对**汽车金融公司谎称李某乙无法还款将捷豹车抵押给王某甲,骗取该公司向其转款共计人民币96,900元。所得钱款被李彬、张某某、张某某分赃。案发后,捷豹车被公安机关扣押。
经侦查,被告人李彬于2018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伪造欠条、抵押协议,汽车租赁合同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张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彬、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聊天纪录截图,微信、支付宝转账纪录截图;
5.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南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犯罪事实
2018年7月,被告人李彬在网上以300元的价格,伪造一本车牌号为黑A****8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在其被抓获时,公安机关在其随身携带的包内将该登记证扣押。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上“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局****支队”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伪造机动车登记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彬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彬、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彬伪造机动车登记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彬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文婷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彬、张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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