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一部刑诉〔2019〕115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9005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商场等地,谎称自己在小额贷款公司任**,以投资可以得到高额利息为名,吸引被害人投资,对被害人朱某甲、朱某乙、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刘某乙进行诈骗,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95万余元。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朱某乙、王某甲、刘某甲、王某乙、刘某乙的陈述,证人刘某丙、赵某某、孟某某、金某某、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相关书证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志坤
检察官助理 王 栋
书 记 员 褚依羽
2019年9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4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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