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04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黑山县,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城**号楼**门***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李来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10月间,被告人李某以举报******公司甄某、王某甲、王某乙等高层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纪问题为要挟,向该公司索要人民币2000万元。后该公司甄某等人被迫委托王某乙处理此事,王某乙分别于2019年9月24日、27日、10月21日在本市河西区**银行**支行、河东区等地将现金人民币共计250万元交给被告人李某。后被告人李某仍继续向该公司甄某等人索要人民币800万元,并要求该公司承担其债务425万元,因该公司王某甲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未逞。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记录、视频截图照片等书证;
2.证人许某、赵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甄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7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部分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 杰
代理检察院:黄 河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