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二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常州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队**号。被告人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辩护人邢云福,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雪,江苏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相关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日补充侦查结束,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4月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在无任何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自己的**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虚拟货币“尤里米”购车并与购车人签定订购车协议,采用付清与全款车价等值的“尤里米”后过一段时间提车、用低价出售“尤里米”获取的大量资金中的小部份来交付部份车辆、在相关微信群内对交车情况进行宣传等手段,骗取他人使用“尤里米”向其购车。
经查,上述期间被告人李某在常州、宜兴、嘉善等地与被害人张某某、古某某等200余人签订合同,以250-320元人民币一枚尤里米的价格折抵车价,先后骗取他人尤里米30余万枚,涉及汽车200余辆。被告人李某等人在收到“尤里米”后,立即以70-100元人民币左右一枚低价变现,共计得款2920.12万元,均转入由李某等人控制的个人银行账户。其中部份用于履行先期签定的购车协议,共计8辆汽车324.87万元;部份进行现金支取,共计1313.79万元;部分用于购买两辆豪华汽车用于挥霍,共计78万余元;部份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相关银行账户内资金共计495.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的身份信息、相关银行交易记录、订购车协议等书证;
2.证人康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古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嵩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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