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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_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三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7******,汉族,文盲,住郑州市二七区********,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1211日被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91224日至20221223日止)。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1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市二七区双铁路丽景园小区5号楼楼下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清运生活垃圾,倒车时将被害人张某某撞倒,后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郑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并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

另查明, 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履行完毕,被告人李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郭某某证言;3.受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110记录、赔偿协议、谅解书、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雅东

(院印)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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