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4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街**号**栋**单元**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8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现在攀枝花市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微信(微信名:小攀子,微信号:pange33****)以充值油卡返还折扣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微信名:暖某某,微信号:onlyhoney-****)的信任,陈某某按照李某某发布的油卡充值要求进行充值刷单业务,陈某某共充值20余次,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李某某收到陈某某的所有充值返还金额后用于自己花销,至今未返还陈某某刷单业务款项。
2.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使用微信(微信名:小攀子,微信号:pange33****)在微信群“诚信收油合作共赢雷锋群”中以充值油卡返还折扣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某(微信名:科某某,微信号:yhcy****)的信任,于某某按照李某某发布的油卡充值要求进行充值刷单业务,充值金额共计人民币983元。李某某收到于某某充值返还金额后用于了自己花销,至今未返还于某某刷单业务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5.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舒慧
检察官助理:刘军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