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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强非法持有毒品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19〕57号

被告人李强,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镇**街**号楼**号,现住户籍地,无业。2014年因贩卖毒品被宁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7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上午10时许,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根据之前得到的被告人李强吸毒线索在西安市未央区南党社区院子里抓获李强,现场从李强携带的挎包中查获一大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粉末状物,经鉴定,净重30.031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75.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查获、称重、封存记录;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侠

代检察员:郭刚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强现羁押新城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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