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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李强,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户籍地为天津市河西区**路**里**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道**号。2018年4月2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8月30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9月14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0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1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18年11月26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月11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李强伙同赵某某、段某某、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以投资入股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位于天津市华苑高新区**酒店**楼的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内,通过电话推销、召开推介会、发放传单、签订合伙协议、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王某某等38人销售《鑫泰3号(二期)产业发展基金》共计3625万元。

另查明: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李强伙同赵某某、段某某、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以投资入股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位于天津市华苑高新区**酒店**楼的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内,通过电话推销、召开推介会、发放传单、签订合伙协议、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不特定人员贾某某等59人销售《鑫泰*中蒙铁路投资发展基金(一期)》共计6765万元。其中被告人李强在任销售总监期间个人及带领其团队销售《鑫泰3号(二期)产业发展基金》670万元,销售《鑫泰*中蒙铁路投资发展基金(一期)》665万元,共计1335万元,被告人李强个人得到销售提成共计23.37万元,其中10万元已返还给冯某某,后被告人李强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伙同他人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并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李博

2019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强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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