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748号
被告人李强,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7197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2016年6月20日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 2018年9月12日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李强在昆明市五华区**社区**服务站旁向吸毒人员曾某某某贩卖毒品小马,两人准备交易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李强身上查获毒品小马300颗,从被告人李强手机微信内提取到吸毒人员曾某某某向其转账的毒资1900元人民币,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小马净重29.93克。经鉴定,所查获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书;2. 被告人李强的供述;3.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 鉴定意见:毒品成分鉴定;5. 辨认笔录:证人辨认,作案现场辨认等;6. 现场毒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毒品封存、称量、取样等笔录;7. 手机提取笔录;8.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构成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李强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舰文
检察官助理:赵文辉
2020年7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强现被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4张。
3.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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