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强,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7********,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湖北省**信息网络股份公司松滋支公司**经营部**,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大道**号,住松滋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松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3日至4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日至3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强在2006年因替他人担保借高利贷85万元,而借款人逃跑不知所踪,最终李强承担了还款责任,之后李强通过四处找他人借贷低息借款来偿还这些欠款,因而欠债越滚越多,又无力偿还,被告人李强遂通过编造单位借款、虚构项目工程等手段来骗取他人资金来归还这些欠款和利息,现查明自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李强在担任湖北省**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期间,私自刻制“湖北省**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松滋支公司**经营部”、“中国一冶**快速通道项目部”两枚印章、虚构各种工程项目、编造各种合同文本、利用假印章签订虚假合同;或者编造单位资金不足需周转的理由,以**经营部的名义向他人借款并承诺付息等方式骗取他人资金,先后实施合同诈骗作案9起,诈骗金额182.5万元;实施诈骗作案6起,诈骗金额28.78万元。被告人李强将所诈骗的赃款均用于归还高利贷及借款本息和个人消费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合同诈骗
1、诈骗覃某某5万元
2017年9月10日,被告人李强以虚构项目工程的方式以**经营部名义与被害人覃某某签订《湖北**公司松滋支公司项目工程安全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了其私刻的假**经营部印章,以工程垫付资金为由骗取覃某某5万元。
2、诈骗彭某某1.5万元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强虚构**经营部在**镇**村、**村光纤升级改造工程和**快速旅游快速通道有线电视线路迁改等项目工程,与被害人彭某某签订了《**经营部安全施工合同》,骗取彭某某保证金8万元。后经催要,被告人李强陆续给彭某某还款6.5万元,其实际诈骗金额为1.5万元。
2019年7月,被告人李强将盖有假印章的合同和收据收回,给彭某某出具了借条。
3、诈骗杨某某91万元
2018年7月,被告人李强通过他人认识了江苏扬州的庞某甲,李向庞虚构其能够承接到中国一冶松滋**快速通道的柴油供应、渣土运输、碎石供应、弱电项目等工程,并与庞签订了《工程项目合伙协议》,自2018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强先后以工程招投标、工程投资、交纳保证金、疏通关系送礼、他人借款等理由骗取庞某甲112.5万元,后庞某甲因发现李强有欺骗行为对其产生怀疑,遂提出撤资,由于被告人李强将骗得的资金全部用于归还高利贷及借款本息,已无力再给庞退资。在2018年11月,被告人李强又通过他人认识了松滋**镇的杨某某,李强对杨某某谎称其与合伙人庞某甲不合,其现有中国一冶松滋**快速通道的多个项目,诱使杨某某入股将资金还给庞某甲,与杨某某合作做此项目,杨某某表示同意并与李强签订了《工程项目合伙协议》,后杨某某多次给李强转账共计116万元作为投资入股,李强将此款还给了庞某甲,直至案发李所称项目均未开工,被害人杨某某找到中国一冶**快速通道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核实,才知道李强和**项目部没有签订任何合同。经核查,杨某某所出116万中有25万元是李强私人找杨某某的借款,其实际诈骗金额应为91万元。
4、诈骗佘某某40万元
2019年1月,被告人李强虚构自己在**段**公司土方工程项目中有15%的股份作价30万元准备转让的事实,与被害人佘某某签订了《工程项目股份转让协议》,骗取佘某某资金30万元。
同年3月,李强又虚构**镇**村等网改造项目,以**经营部名义与佘某某签订了《松滋市**镇**、**、**、**、**的网改造项目工程安全施工合同》,骗取佘某某保证金10万元,并给其出具收据,在合同及收据上加盖了假**经营部印章,为了进一步获取佘某某的信任,被告人李强让佘某某将10万元保证金转入了**经营部会计邓某某的账户,后李又从邓某某手中将钱转出自用。
5、诈骗罗为10万元
2019年2月1日至25日间,被告人李强虚构项目工程先后以签订工程合同交纳工程保证金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罗为10万元。
(1)、2019年2月1日,被告人李强与罗为签订《松滋市**镇**、**村网改造项目工程安全施工合同》,并出具收据,均加盖假**经营部印章,骗取罗为保证金5万元。
(2)、同年2月15日,被告人李强采取同样方式与罗为签订了《松滋市**镇**、**村网改造项目工程安全施工合同》,为了骗取资金,李强承诺罗为可获取一倍的利润,并将利润写入施工合同,给罗出具了6万元的收据,而罗为实际只交纳了3万元,此笔诈骗金额为3万元。
(3)、同年2月25日,被告人李强采取同样方式与罗为签订了《松滋市**镇**村网改造项目工程安全施工合同》,李强让罗为缴纳3万元工程保证金,并为其出具3万元的收据,而罗为实际支付2万元,此笔诈骗金额为2万元。
同年7月13日,被告人李强将盖有假印章的三份合同及三份收据骗回销毁。
6、诈骗刘某甲11万元
2019年3月1日、3月4日,被告人李强先后两次虚构**镇某村网改造项目工程的事实,与被害人刘某甲先后签订两份《项目安装工程合同》,加盖了**经营部假印章,骗取刘某甲保证金共计11万元,李给刘出具了22万元的借条,后李强将盖有假印章的合同骗回销毁。
7、诈骗李某甲11万元
2019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强以虚构工程项目交纳保证金的方式,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11万元。
(1)、2019年3月,被告人李强虚构**公路给养工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工程保证金3万元。
(2)、同年4月,被告人李强虚构**快速通道5万方土方工程的事实,与李某甲签订“**快速通道5万方土方工程”合同,并加盖假**部印章,骗取李某甲保证金2万元。
(3)、同年6月,李强虚构**快速通道连接245省道土方工程的事实,采取同样方式骗取李某甲保证金6万元。
同年7月,被告人李强将盖有假印章的合同和收据收回,给李某甲出具23万元的借条。
8、诈骗许某某2万元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李强虚构**快速通道供土运输项目与被害人许某某签订了《供土运输合同》,加盖假**项目部印章,并在合同甲方处模仿了**项目部程某甲的签名,骗取许某某保证金2万元。后被告人李强将盖有假印章的合同收回。
9、诈骗宋某某11万元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李强虚构**快速通道连接245省道土方工程项目,骗取被害人宋某某工程报名费和招标费9万元,李给宋出具加盖了假**部印章的收据。
同年6月18日,被告人李强虚构**快速通道5万方土方工程项目,骗宋某某入股,并以**部的名义与宋签订了《供土运输合同》,骗取宋某某2万元,李强给宋某某出具一张5万元收据,并在合同及收据上加盖假**部印章,模仿了程某甲的签名。
同年7月16日,李强将盖有假印章的合同和收据收回,给宋重新出具了一张欠条。
二、诈骗
1、诈骗吴某某8.52万元
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李强虚构**经营部资金不足需周转的事实,以**经营部的名义先后向吴某某借款三次共计18万元,承诺月息2分,并给吴某某出具了加盖了**经营部印章的欠条。自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强给吴某某共支付利息9.48万元,其实际诈骗金额为8.52万元。
2019年7月李强将三张盖有印章的欠条收回,重新给吴出具了一张18万元的欠条。
2、诈骗刘某乙3.8万元
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李强编造**经营部资金不足需要周转的理由,以**经营部的名义向刘某乙借款5万元,月息2分,并与刘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出具了借据,在合同及借据上加盖了假印章。后刘某乙多次催促李强偿还本金及利息,李强于2018年1月给刘某乙还款1.2万元,其实际诈骗金额为3.8万元。
3、诈骗肖某甲3.16万元
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李强以街河市两河口水稳站项目骗取肖某甲投标报名费等费用25000元,李给肖出具了盖有假**项目部印章的收据,同年7月,李将收据骗回重新给肖出具了欠条。
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李强虚构**经营部正在修建办公楼需要资金的事实,以**经营部名义向被害人肖某甲借款8万元,并与肖签订了《借款协议书》,出具了收据,均加盖了假**经营部印章。
现查明自2017年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李强陆续给肖某甲还款7.34万元,其实际诈骗金额为3.16元。
4、诈骗周某某4万元
2018年7月,被告人李强以“**快速通道的通信管道工程”项目为名骗取被害人周某某投标保证金4万元。李强给周某某开具了一张盖有假**部印章的收据。
2019年7月,被告人李强将盖有印章的收据收回销毁。
5、诈骗唐某甲1.8万元
2019年5、6月份,被告人李强以给唐某甲开办的“**幼儿园”网络覆盖工程及修建雨棚为名,先后两次骗取唐某甲工程款1.8万元。
6、诈骗刘某丙7.5万元
2018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李强先后编造**游客集散中心项目、**工区水稳工程项目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骗取刘某丙30万元,给刘出具了两张借条。2019年李强先后给刘某丙还款22.5万元,其实际诈骗金额为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党组织关系证明、受立案文书、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职务任免通知、银行交易明细、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借款协议书、工程项目股份转让协议、安全施工合同、供土运输合同、承诺书、借条、收条收据、资金进出及还款一览表等书证;2.被害人覃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吴某某等多人的陈述;3.证人程某甲、闫某某、匡某某、邓某某等多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印文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讯问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李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晓媛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强现羁押于松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件材料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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