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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强盗窃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19〕197号

被告人李强,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街道办事处****组附**2017年4月30日,被告人李强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本案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局监视居住;经院批准,年7月15日由该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15时许,被告人李强在叙永县叙永镇杨武坊大桥附近,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使用镊子盗窃了刘某某放于外衣口袋中的苹果Iphone XS手机,并逃离现场。之后,李强在四川省内江市西林大桥附近以2200元的价格将盗得的手机出卖,并将所得钱款挥霍。经叙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459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强已赔偿刘某某8000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强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李强的犯罪情节以及其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内予以量刑,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19年10月11

附:

1.被告人李强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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