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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强抢劫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李强,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90********,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四川省井研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井研县**乡**村**组**号。2011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15日,因犯抢劫罪被井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井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井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李强经过井研县分全乡红庙村12组村道处时,发现被害人任某某正在一边散步一边使用手机打电话,李强即对任某某进行尾随。后李强趁四周无人之际,从任某某身后用手箍住任某某的脖子将其拉倒在地,强行将任某某手中的一部紫色OPPOReno手机抢走后逃离。当晚,李强在井研县分全乡卫生院外被民警抓获,当场扣押李强持有的紫色OPPOReno手机一部,后于2019年11月26日返还被害人任某某。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9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明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强现羁押于井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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