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2092号
被告人李强,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镇**村**棚。2019年8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5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毕节市**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8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李强谎称其在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被扣押的30余万元可以借给被害人汪某某,但需要汪某某帮忙缴纳滞纳金、保证金等才能从法院获取该笔钱款,之后又通过电话联系被害人汪某某,假称自己为派出所民警、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等,以保证金等多种名义,合计从被害人汪某某处骗得132500元。其中2020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被告人李强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汪某某财物的情况下,仍应被告人李强要求,伪装成派出所民警,帮助被告人李强骗取被害人汪某某19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已退还被害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扣押清单、收条、转账记录、判决书、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被害人汪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李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李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吴某某或单独或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强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烨清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强现羁押在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38745****;
2.移送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
4.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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