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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农药”),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1989年8月22日被武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武冈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3日退补,武冈市公安局于同年3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日延长至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12日20时许,夏某某、刘某某在武冈市法相岩办事处半边街**号唐某某家玩时想吸毒,唐某某便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向其求购200元冰毒,夏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支付毒资200元,后李某某来到唐某某家中拿出约0.3克冰毒,与唐某某、夏某某、刘某某共同吸食。

  2.2018年7月12日16时许,肖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向其求购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后李某某从钟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得200元冰毒,在武冈市玉龙路半边街路口将冰毒卖给肖某某。当晚肖某某被民警查获,扣押其从李某某处购买的冰毒疑似物一包。经称量,净重0.132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毒品成分进行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19年10月5日14时许,肖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向其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300元,后李某某在武冈市南门口放生街街口,将约0.4克冰毒卖给肖某某。

  4.2019年10月6日13时许,肖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向其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300元,后李某某在武冈市二自来水公司门口,将约0.5克冰毒卖给肖某某。

  5.2019年10月8日15时许,肖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向其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560元,后李某某在武冈市水南桥,将约0.9克冰毒卖给肖某某。

  6.2019年11月5日15时许,肖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向其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400元,后李某某在武冈市东站进站口隔壁巷子,将约0.7克冰毒卖给肖某某。

7.2019年11月10日18时许,肖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向其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后李某某在武冈市武威路与翠云路交叉路口,将约0.3克冰毒卖给肖某某。

  8.2019年11月10日21时许,肖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向其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310元,后李某某在武冈市华亿酒店路口,将约0.6克冰毒卖给肖某某。

  9.2019年11月5日15时许,戴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向其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50元,后李某某在武冈市南门口将约0.4克冰毒卖给戴某某。

10.2019年11月11日凌晨3时许,黄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向其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后李某某在武冈市武威路到翠云路路口,将约0.2克冰毒卖给黄某某。

  11.2019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武冈市二自来水公司叉路口,将约0.1克冰毒以100元的价格卖给毛某某。

12.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彭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向其求购冰毒,并通过微信支付毒资200元,后李某某在武冈市南华小区门口将约0.2克冰毒卖给彭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1月12日被民警抓获,在其住处查获毒品冰毒疑似物3.537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毒品成分进行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称量笔录、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等书证;证人肖某某、夏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武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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