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海检一部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公民身份号码4414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地址五华县******,现住深圳市龙华区******。2020年2月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社会需求大量口罩等防护物资的机会,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虚假信息,以收取口罩货款的名义于同年2月2日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付某某各人民币18000元。同月5日,民警在五华县水寨镇**巷**号***宿舍楼***房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付某某各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丹
检察官助理:李晓颖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深圳市龙华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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