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李健飞,男,1987年8月19日,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2020年9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健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被告人李健飞认识了徐某某。至2020年4月份期间,李健飞虚构“张涛”的身份,利用微信冒充“张涛”,虚构各种理由,多次骗取徐某某钱款共计60万余元。另查明,李健飞虚构住院治病等理由,向徐某某骗取钱款12万余元。以上共计72万余元钱款均被李健飞挥霍。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李健飞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李健飞如实供述了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健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健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健飞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健飞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群
检察官助理 刘家洁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健飞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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