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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盗窃案)_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身份证号码4508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平南县**镇**村**号。2007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5日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去到台山市**街道**花苑门口喷水池旁,盗窃了被害人罗某某的苹果手机1台及黄金手链1条,价值共计48034.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证人黄某甲、黄某乙、许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晓婷

检察官助理:朱秋波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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