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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住河南省淅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24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9日被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由舟山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闫东(已判决)在互联网上开设虚假交易平台——鼎汇CNE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鼎汇平台”),招募李文彬(已判决)为总监,於家庆(已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和同年7月10日后加入的朱彦波(已判决)负责后台数据调整,赵辉(已判决)负责联系技术和手续费返佣结算,孙聪(已判决)负责客户亏损分成结算,租用周某某(已判决)提供的服务器保障平台运行,艾某某(已判决)先协助李文彬开展客户投诉处理,后推广平台发展代理。鼎汇平台通过招收翁涛、李帅帅、韦亚峰、尹建冬、孙红宾、陈盼(均已判决)等人为一级代理,进一步发展下级代理引诱客户在鼎汇平台进行投资,后依托第三方支付公司**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易,对大量客户实施诈骗,至2017年8月4日,鼎汇平台通过各级代理共计引诱200多名客户进行投资交易,诈骗金额共计1217.6万元。

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至河南省淅川县荆紫关镇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梁某某、张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同案犯闫东、李文彬等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搜查录像、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被告人李某某与同案犯闫东、李文彬、於家庆、赵辉、孙聪、朱彦波、周某某、艾某某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秉正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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