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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我院批准不予逮捕,2018年12月29日被释放,2018年12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监视居住于现住址,2019年6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0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1日至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借钱做买卖为名,利用让李某某贷款借款的方式,分数次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481573元(其中包含手续费人民币44260元),该款系李某某通过网络贷款、银行信用卡、借款等方式筹集,目前,李某某已归还李某某人民币250277.98元,剩余钱款人民币231295.02元均被李某某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受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帐证材料

5、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船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

3、案卷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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