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镇**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1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9日经我院批准不予逮捕,2018年12月29日被释放,2018年12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监视居住于现住址,2019年6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7月10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1日至12月12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借钱做买卖为名,利用让李某某贷款借款的方式,分数次向李某某借款人民币481573元(其中包含手续费人民币44260元),该款系李某某通过网络贷款、银行信用卡、借款等方式筹集,目前,李某某已归还李某某人民币250277.98元,剩余钱款人民币231295.02元均被李某某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3、受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帐证材料;
5、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船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
3、案卷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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