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5日被雁江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至9月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多次在四川省资阳市城区内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多名吸毒人员,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24日22时许,李某与李某甲约定以3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甲,李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350元后,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小区**栋**楼**房间内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李某甲。
2、2019年9 月1日14时许,李某与李某乙约定以3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乙,李通过微信建收取毒资350元后,在资阳市雁江区**街附近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李某乙。
3、2019年9月3日16时许,李某与查某某约定以165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查某某,李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650元后,在资阳市雁江区**路**社区停车场内将约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查某某。
4、2019年9月4日8时许,李某与李某甲约定以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甲,李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400元后,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公寓**楼**房间内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交给李某甲。
5、2019年9月4日13时许,李某与李某丙约定以1800元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李某丙,李某通过微信收取1800元的毒资后,于同日14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到案说明、交易记录、前科材料等;2.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6.电子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晨涛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卷宗五册,光碟2张,散页8张;
3.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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