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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采矿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86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李老二”),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新区**城**期**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区**头**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2018年12月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7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商议在抚河支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段进行非法采砂。章某甲(另案处理)在明知李某甲等人要非法采砂的情况下,仍帮助李某甲等人与**自然村协调运砂车辆通行事宜,最终李某甲等人与**自然村达成合意,支付3万元给该自然村作为车辆通行压坏田地及路面的补偿费。

此后,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甲、李某乙在无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昌县**乡**村**自然村抚河支流河段开设**砂场进行河道采砂。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砂场管理和砂石销售;李某甲负责管理砂场的日常经营和全面事务;李某乙负责当地关系的协调;饶某某(另案处理)在砂场负责卖砂及收取卖砂款,并负责砂场开支、机械加油、饮食等管理;章某甲帮砂场协调当地村民关系,偶尔会在砂场指挥运砂货车,按照协调次数收取了8000元好处费;另有装载机司机、抽砂船司机等人员在该砂场工作。自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10月下旬,该砂场多次在深夜、凌晨的时间段非法采砂,并销售砂石牟取暴利,共计收取砂石款人民币515700元。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徐某某、章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李某甲、章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腾平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证据和案卷材料壹拾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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