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89********,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成都市大邑县**镇**村**组。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5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8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6日因本案再次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到本市武某某**街**号**花园**苑小区**楼,从**楼阳台翻墙进入受害人吴某某房屋内,将客厅桌上的一包大重九香烟、一包娇子香烟,650.8元零钱,卧室床铺枕头下237元零钱窃取后离开。后被害人吴某某及时发现并现场挡获被告人李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具有多次盗窃刑事犯罪前科,系累犯,本次盗窃财物已发还被害人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谷祥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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