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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生,小学文化,无业,身份证号码3213021988********,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镇**商贸城**室(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0日被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0年2月3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于2010年7月5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于2013年10月18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5年4月1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7年2月13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2月5日被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6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到宿迁市宿城区**小区西侧被害人赵某某经营的**门市,通过损坏玻璃门门栓的方式进入店内,盗窃店内软中华香烟8包、硬中华香烟3包、南京金陵十二钗香烟7包、苏烟软金砂香烟8包、南京雨花石香烟9包、南京煊赫门香烟7包。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24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10月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6.宿迁市宿城区价格服务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波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居住地,电话17301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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